(2018)晋08刑终265号
原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德,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2017年11月24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济市看守所。
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明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晋0881刑初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明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明德伙同高建、卢冬、卢益、周家文、叶顶刚(五人均已判刑)等人以销售“中国100分教育网学习卡”为名,通过QQ、微信聊天,以谈朋友,找工作等方式诱骗他人到永济市加入销售学习卡的传销组织,并组织传销人员分别在永济市舜都大道北路高满奎家、东丰路神话KTV南第三条巷从东数第五家赵伊村一组范志民家、孙李村八组高全红家统一食宿,在租用的寝室内进行洗脑听课。该传销组织推行“五级三阶制”即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要求传销人员首次加入该传销组织须向其上线交3900元购买一份“至尊教育卡”,即可成为“业务员”,“业务员”发展下线2份以上可以晋升为“组长”;“组长”发展下线10份以上可以晋升为“主任”;“主任”发展下线65份以上可以晋升为“科长”;“科长”发展下线393份以上可以晋升为“经理”。该组织采取拉人头计酬的方式,不同级别发展下线按一定的比例提成。被告人刘明德是主任级别,负责该组织考察接待、申购单填写、财务管理等相关事宜,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2015年3月3日该传销组织被永济市公安局查获,经查,参与人数已达60余人,并诱骗河南籍被害人陈倩茹加入该组织,骗取陈倩茹现金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陈倩茹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月20日左右,卢冬上网让她到永济考察公司。2015年2月到永济后,卢冬介绍她见公司的刘总,让她卖学习卡,加入公司必须先买一张卡,3900元。因她身份证过期,卢冬带人带她去三门峡信用社取了1万元现金,给永济信用社卡上转账179999元。2月17日给刘总交了3900元,2月20日,她又买23份学习卡,去信用社柜台取现金49999元,在自助取款机上取2万元。2月21日她又买了21份学习卡,去柜台取了2万元现金,自助取款机取了2万元。2月22日,去自动取款机取了2万元,柜台取了29900元。因钱取不出来,其只交了71900元。
2.高建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在2014年10月份经李强介绍其到永济市销售学习卡,李强带其到"西安清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会员需要交3900元办一张学习卡,在销售学习卡的过程中可以发展会员,发展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可以成为公司组长、主任、科长。公司是采用拉人头的方式提升级别,永济市最高领导是邓永金,李强是他的领导。具体负责永济市学习卡销售的是刘明德,主要负责收钱,填单,管理永济市的销售队伍。刘明德是主任级别,是组织领导者,他管理着整个传销组织。叶顶刚管理的寝室之前的寝室长是刘明德,作为寝室长就是组织管好寝室人员生活,销售产品,组织学习以及培训,刘明德负责安排寝室长,寝室长再安排下去。
3.卢冬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份通过堂哥卢益介绍到永济推销学习卡,公司的法人是邓永金。之后通过微信,打电话,QQ等方式联系自己的朋友,网友推销学习卡,他加入时交了3900元给高建,高建把钱给了另外一个领导,没有票据。在团队推销学习卡是靠自己的业绩提升级别,产品是学习卡宣传方式和途径就是通过网络宣传,散发传单。推广“百分百教育学习卡”通过网上聊天,介绍,让其加入,过来以后首先是玩,再单独讲课,让其加入,加入公司的条件就是先购买一份教育卡,团队实行五个级别,1-2份是业务员,3-9份是组长,10-64份是主任,65份-392份是科长,393份以上就是总经理。一套返利250元,15套返利3750元,推销的多,返利越多。他先后买了33套学习卡,返利2万多元,没有要学习卡。陈倩茹购买45份,加上30份,总共是75份,其级别是科长级别,发展的业务员是陈倩茹,2014年12月去郑州通过微信认识陈倩茹,陈倩茹通过他购买了45套学习卡,一套3900元,花费共计17.55万元。陈倩茹的钱通过三门峡的一个农村信用社转入永济市信用社,他陪着去取过几次钱,都交给刘明德。卢益和高建是一个级别,周家文,叶顶刚都是科长级别。西安清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济第二分部的团队有5个寝室,高建(科长),周义军(主任),叶顶刚(科长),周浩(主任,该寝室原是周家文科长级别领导),陈丽丽(主任),每个寝室十几个人,团队有50多人。
4、卢益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底通过肖兵加入西安清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学习卡(从小学到高中、成人的远程教育)。邓永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高建是业务负责人,管理业务员,叶顶刚负责学习培训,刘明德负责公司财务。高建管理十几个人,有他、黄某、卢冬、袁某、王某1等人,在赵伊村租住的地方上课,周家文也讲过课。成为公司员工必须自己先买一张卡,3900元。他将3900元给高建,高建给他学习卡,他填写了一张公司的申请加入表,没有收据。14-64份是主任级别,65-391份是科长级别,392份以上是经理级别,业务员卖出一张卡,公司出15%的返利,他们的推广方式基本上是卖给亲戚朋友。他卖出了7张卡(他、两个老表谭军和谭宏,表弟,剩下三个是朋友),钱都交给高建,高建打到公司的账户上,他得到返利4095元,卢冬发展了一个女的,这两人的销售份数都算在他的业绩里面,现在他是科长级别。刘明德负责公司财务,卢冬、周家文、叶顶刚都是科长级别。
5、周家文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24日通过在互联网上看到西安清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推销学习卡,来到永济,该公司有人接待他并向他说了如何推销学习卡。不清楚他们的推销方式。租住的地方(高建负责)平时住十几个人,平时就是打牌,他没有交过钱,也没有得到过学习卡。公司的负责人是邓永金,平时办公室的负责人是刘明德。
6、叶顶刚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邓永金告诉其成功了,升为科长级别,暂时代替刘明德管理孙李村的一个寝室,刘明德是总扶持,有什么事情都向刘明德反映。
7、证人黄某、袁某、冯某、聂某、王某1、王某2、贺某、胡某、赵某、甘某、达向锋的证言,主要内容:他们系通过上网或打电话等方式来到永济市西安清桂电子科技公司,公司称需要每人购买一份3900元的学习卡才能加入该公司,成为公司的业务员,然后通过销售学习卡可以提升自己的级别,并可得到相应的提成,级别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业务员是发展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科长65-392份,经理393份。他们平时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推销学习卡,十几个人一个寝室,在永济有好几个寝室,每个寝室都有专人负责,平时就是在寝室学习如何推销学习卡,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把认识的朋友叫过来一起加入推销的行列。邓永金是该公司的“老总”,高建、卢冬、周家文、叶顶刚都是“科长”级别。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扣押物品有学习卡、笔记本、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同时证明周家文、叶顶刚在该传销组织系科长级别,2014年11月1日至16日曾担任寝室长。
9、金牛物业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据、邓永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档案信息卡,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位于永济市金牛宾馆202室进行搜查,此房为西安清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济二部,挂有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为邓永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为邓永金。
10.传销居住地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传销人员居住地分别在永济市舜都大道北路高满奎家,东丰路神话KTV南第三条巷从东数第五家赵伊村一组范志民家,孙李村八组高全红家。
1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明德在泸州市江阳区医学院内科大楼被江阳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12、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年12月13日,同案犯高建、卢冬、卢益、周家文、叶顶刚均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13、被告人刘明德讯问笔录及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底,一个网友叫他到永济,他来到永济先后在范家叶顶刚管理的寝室,赵伊五队高建管理的寝室,范家周家文管理的寝室,他们通过QQ、微信、打电话的方式推销学习卡,没有产品,他是主任级别,有人来公司考察,他负责接待、填写公司的申购单,收钱,把钱交给高杰。陈倩茹在公司的办公室(金牛宾馆)经他手办理过14份申购单,共计五万余元,陈倩茹把钱交给他,他把钱交给高建。
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德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明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原审被告人刘明德上诉称,本案中同案犯高建、卢冬、卢益、周家文、叶顶刚均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几人级别在公司比其高,而其量刑却比几人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经原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德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上诉人刘明德上诉称,本案中同案犯高建、卢冬、卢益、周家文、叶顶刚均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几人级别在公司比其高,而其量刑却比几人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2015)永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同案犯高建、卢冬、卢益、周家文、叶顶刚均为科长级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认定上诉人刘明德为主任级别,级别比几名同案犯低一级,原判对上诉人刘明德的量刑过重,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刘明德量刑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永济市人民法院(2018)晋0881刑初第8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雷青
审判员 张建峰
审判员 王旭生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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